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請人 簡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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