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 周育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宗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