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559號債權人早安黎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德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文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
路○段00號)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溫」文志抑或「温」文志?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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