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18號聲請人 阮美新 相對人 陳氏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氏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就利息之請求,記載為自「到期日」起到清償日,惟本件持票人並非於到期日即提示本票而行使票據權利,又未於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欄詳細記載請求日期,請儘速具狀更正並釋明之。)
二、相對人陳氏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