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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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1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死亡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桃園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25179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所持有片名「夏日香氣」影集光碟20片係侵害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下稱新點子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竟於民國95年7月14日中午12時51分許,在某不詳地點,使用電腦連接網路登錄雅虎拍賣網站,以該網站會員帳號「love1105i」名義刊登拍賣上揭光碟片之訊息,經新點子公司職員 陳肇康 以新台幣(下同)180元價格出價得標,並於同年7月20日將價金及運費共計260元匯入甲○○所有華僑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甲○○收款後,旋至臺北信維郵局,將上揭光碟片寄送陳肇康而加以散布,經陳肇康報警查獲,並扣得上揭光碟片20片,因認被告甲○○犯有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第3項、第2項之擅自散布重製光碟罪嫌等語。
三、惟查被告甲○○業於96年2月25日死亡,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除戶謄本與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96年
4月9日北市信戶字第09630486600號函各乙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許炎灶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