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蘇秋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8,61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58,616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3%
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20,094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45%
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