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郅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ㄧ、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偽造貨幣
、竊盜、偽造文書、詐欺、恐嚇得利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其行為次數、犯罪類型均係侵害財產法益,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輕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偽造貨幣│偽造貨幣│├─────────┼────────┼────────┼────────┤│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6/03/04│106/03/02│106/03/03││││-106/03/03││├─────────┼────────┼────────┼────────┤│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高雄地檢106年度│高雄地檢106年度││度案號│偵字第24250號│少連偵字第141號│少連偵字第141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侵簡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1號│470號│470號││├──────┼────────┼────────┼────────┤││判決日期│106/11/22│107/07/03│107/07/03│├──┼──────┼────────┼────────┼────────┤│確定│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侵簡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1號│3344號│33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12/18│107/09/13│107/09/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5222號│執字第9882號│執字第9882號(編│││(編號1-5應執行有│(編號1-5應執行有│號1-5應執行有期│││期徒刑4年4月)│期徒刑4年4月)│徒刑4年4月)│└─────────┴────────┴────────┴────────┘┌─────────┬────────┬────────┬────────┐│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3/27│105/12/12│106/03/19││││││├─────────┼────────┼────────┼────────┤│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44號│少連偵字第144號│偵字第24449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627號│1627號│198號││├──────┼────────┼────────┼────────┤││判決日期│107/10/25│107/10/25│108/06/13│├──┼──────┼────────┼────────┼────────┤│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627號│1627號│1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1/26│107/11/26│108/07/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271號│執字第18271號│執字第10555號│││(編號1-5應執行有│(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期徒刑4年4月)││└─────────┴────────┴────────┴────────┘┌─────────┬────────┬────────┬────────┐│編號│7│8││├─────────┼────────┼────────┼────────┤│罪名│加重竊盜│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01/27│106/02/07││││106/01/31│││├─────────┼────────┼────────┼────────┤│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度案號│偵字第4103號│偵字第4103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997、999號│997、999號│││├──────┼────────┼────────┼────────┤││判決日期│108/08/01│108/08/01││├──┼──────┼────────┼────────┼────────┤│確定│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997、999號│997、9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8/01│108/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571號│執字第12571號││││(編號7、8應執行│(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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