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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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崇華 訴訟代理人 洪澄文 專利師
顏錦順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黃世昌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昌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5年7月6日以「散熱風扇」向被告機關申請發明專利,嗣於97年10月24日檢送補充修正後專利說明書第7至14頁及圖式第2圖,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07383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黃世昌以其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26條第2、3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3項規定,於100年9月29日以(100)智專三(三)
02063字第100208792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
101年3月1日經訴字第1010610143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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