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 莊琇蓮 訴訟代理人 謝欣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弘人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