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 王宏儀 被告 邱建豪
兼法定代理人 潘麗娟 被告 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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