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世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16,513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
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周世箴於105年7月11日,與聲請人簽訂之擔保借款約定書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380,000元正,借款期間12年,自105年7月20日起至117年7月20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另約定遲延還本付息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2.3計付利息外,另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逾期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109年6月19日止,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擔保借款約定書及帳務資料及金管會合併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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