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38號再抗告人 陳子澄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子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