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0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014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②新台幣貳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三點七二五②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皆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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