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9號附民原告 艾李明玉 附民被告 郭誌光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入住宅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