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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