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建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翰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87,500元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2新臺幣87,500元自民國110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3新臺幣87,500元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4新臺幣87,500元自民國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5新臺幣87,500元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6新臺幣87,500元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