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設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80號原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
傅煒程 律師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5萬元(訴之聲明第1項7,188,515元+第2項16,961,485元=24,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