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江駿翰
陳紅君 林勝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被告 張宇承 詳卷法定代理人 陳思穎 詳卷被告 李振復
張皓翔 林冠鋐 上列被告4人因被訴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違反洗錢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
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