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移轉管轄係判決前之救濟方法,當事人固得於案件未判決前聲請之,惟如案經判決者,其審判程序業已終了,對於判決不服者,僅得依上訴程序救濟,要無再行聲請移轉管轄可言。本件聲請人甲○○對於其前所提自訴案件,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0七號及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八號,聲請移轉管轄。查上開二案業經該法院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判決,有聲請人所提該二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為移轉管轄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