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告 潘順發 被告 黃鴻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