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28號原告 邱渝棋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怡利 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