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福炎 債務人正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明照人債務人 陳敬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捌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九五,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五九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仟壹佰肆拾萬捌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九五,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五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