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1277號聲請人 詹舒羽 聲請人 詹量淵 聲請人 董睿棋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董三基
詹舒羽聲請人詹量淵之子(胎兒)法定代理人詹量淵
蕭詩蓉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詹舒羽、詹量淵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聲請人董睿棋、詹量淵之子(胎兒)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而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復為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分別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 詹錫賢 (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街○○號十樓6)之子女、孫子女,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三、惟查:㈠被繼承人於103年10月5日死亡,聲請人詹舒羽、詹量淵為
被繼承人之子女,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詹舒羽、詹量淵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㈡至於聲請人董睿棋、詹量淵之子(胎兒)拋棄繼承部分,因
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觀之,被繼承人除第一順序最近親等之繼承人即聲請人詹舒羽、詹量淵、詹清杰已聲請拋棄繼承外,第一順序最近親等之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子 詹亦棨 並未拋棄繼承,有查詢表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董睿棋、詹量淵之子(胎兒)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為第一順序次親等之繼承人,尚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