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告 郭怡君
法定代理人 吳奕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 律師
被告 黃穹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000元(0000000+275000+275000+275000+250000+0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