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3年4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