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377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柒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參仟肆佰陸拾伍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柒拾捌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其逾期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