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林財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村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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