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2號原告凱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102年7月25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