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000號

原告 陳順源

被告 李美華 (即被告 鄭漢棋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美華為被告鄭漢棋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向本院刑事庭起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鄭漢棋負損害賠償責任,嗣被告鄭漢棋於訴訟繫屬中即111年11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且其繼承人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復查,李美華為被告鄭漢棋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亦有戶籍資料、家事公告查詢結果、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美華為被告鄭漢棋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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