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因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㈡提出桃園縣○○鄉○○○路○段○○○號建物登記簿謄本及課稅現值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