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03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胡原通 相對人 余蓓娟 相對人 陳啟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余蓓娟、陳啟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8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余蓓娟於103年9月17日邀同相對人陳啟立及第三人 白嫦娥 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3年9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8年4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991,33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857│107.63│全部│├─┴───┴────┴────┴───┴──────┴─────┴──────┤│所有權人:余蓓娟、陳啟立之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73│臺中市○○區○○○○道、停車空間│1層:58.55│陽台:19.68│全部││││寮東段857地號│、住宅、樓梯間、│2層:53.72│││││├───────┤鋼筋混凝土造、4│3層:57.12││││││臺中市沙鹿區光│層│4層:35.90││││││華路391巷80號││騎樓:0.31││││││││突出物1層:││││││││18.79││││││││合計:224.39│││├─┴──┴───────┴────────┴──────┴─────┴────┤│所有權人:余蓓娟、陳啟立之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