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巫玉美 代理人 吳建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面額新台幣52,000元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惟聲請人提出之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之裁定內容,其中附表所刊載之姓名「 莊美弘 」,核與原發票人之姓名「 莊其弘 」不符,其不生公示催告之公告效力,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莊其弘│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0年2月28日│52,000元│RC0000000│││││社中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