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炫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炫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炫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8、11所示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4、6、7、9、10、12、13所示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民國108年
6月21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三、本院審酌下列事由,定應執行刑之說明:┌──┬──────┬───────────┬───────────┐│犯罪│項目│內容│評價││情狀│││││事由│││││(即│││││行為├──────┼───────────┼───────────┤│人罪│犯罪情節、罪│①附表編號1、8所示之│犯罪手段、罪質類似,被││責程│質│罪,為假冒房東向房客│告為自行詐騙,並非詐騙││度)││騙取租金。│集團之手足,被告對於被││││②其餘均為於網路上刊登│害人遭詐騙之犯罪計畫,││││不實販售商品廣告,向│均有直接支配可能性。││││買家詐騙。│││├──────┼───────────┼───────────┤││侵害法益、犯│①均為一般民眾受騙,民│被告造成之整體財產上損│││罪所生損害│眾本身無可歸責事由。│害為60萬元,以此為其責││││②總詐騙金額約新臺幣(│任評價之上限。││││下同)60餘萬元。│││├──────┼───────────┼───────────┤││犯罪時間│103年1月至105年9月│被告於2年左右的期間,││││共犯68罪。│反覆犯罪,可認被告有以│││││詐欺方式謀財之慣犯傾向│││││。│├──┼──────┼───────────┼───────────┤│行為│犯罪後態度│①被告均坦承犯行。│受刑人犯後態度尚可,但││人情││②被告與附表編號3案件│並未實際彌補被害人所受││狀事││之被害人 鄭家凱 、告訴│之損害。││由││人 梁芯 語、編號4、5│││││案件中告訴人 劉子豪 、│││││ 羅憶琴蔡鎰丞 、編號│││││12案件中告訴人 葉祖瑜 │││││、 張建國 、編號13案件│││││中被害人 呂美霖 達成調│││││解或和解,但均未依條│││││件履行。│││├──────┼───────────┼───────────┤││素行、有無衍│被告並未衍生其他犯罪,│受刑人並無惡劣之品行。│││生其他犯罪、│先前亦無重大暴力或假釋││││有無假釋、緩│遭撤銷或緩刑期間再犯罪││││刑期間再犯罪│之素行。│││├──────┼───────────┼───────────┤││內部界線總和│內部界線定刑總和為23年│以整體詐騙所得60餘萬元││││8月。│來看,原附表各確定判決│││││之內部界線總和刑期為23│││││年8月,實有溢出受刑人│││││行為所彰顯之罪責程度,│││││故應依邊際效應法則予以│││││遞減。││├──────┼───────────┼───────────┤││受刑人再社會│受刑人現年約29歲,先前│①受刑人正值青壯,若執│││化可能│並無長期在監服刑之紀錄│行10年以上長期刑度,││││,本案所定應執行長度,│對受刑人本身再社化來││││對於受刑人未來再社會化│說,會有重大不利之影││││是否衝擊過大。│響。│││││②從一般預防之角度來看│││││,本案詐騙金額約60餘│││││萬元,對照法院定刑行│││││情,不宜定過長之應執│││││行刑期。│└──┴──────┴───────────┴───────────┘
依上開事由為審查,而為被告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本於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內部性界限內,本院認為以單一最高宣告刑1年4月為基礎,其餘67罪均累加1個月,總計6年11月,已足以評價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並能兼顧一般及特別預防之目的,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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