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陞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華陞資訊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華陞資訊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 何民傑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查報被繼承人何民傑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五、表明本件債務人及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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