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紀家豪(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於民國113年1月16日17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往前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在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40公克),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嘉義地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在案,嗣因被告死亡,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40公克),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3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9-14頁、毒偵卷第26頁),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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