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補字第6號聲明人甲○○
乙○○上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135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