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49號上訴人先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美商僑福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