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5號

聲請人 吳春美

上列聲請人因宏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宏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尚未出售,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7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8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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