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32號原告 林義龍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聰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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