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72號原告和旺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禾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萬6,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之附屬文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判費,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乙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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