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38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帕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
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