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22號、97年度執字第2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明祖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9.15│96.09.15│96.09.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毒│彰化地檢96年毒│彰化地檢96年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587號│偵字第8587號│偵字第858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506號│506號│5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29│97.04.29│97.04.2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506號│506號│506號││判決├────┼────────┼────────┼────────┤││判決│97.04.29│97.04.29│97.04.29│││確定日期││││├───┴────┼────────┼────────┼────────┤││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3826號│執字第3826號│執字第3826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2.14│97.02.14│97.02.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偵│基隆地檢97年偵│基隆地檢97年偵││年度案號│字第2192號│字第2192號│字第219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89│97年度訴字第989│97年度訴字第98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8.06│97.08.06│97.08.0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89│97年度訴字第989│97年度訴字第989││││號│號│號││判決├────┼────────┼────────┼────────┤││判決│97.09.08│97.09.08│97.09.08│││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2963號(│執字第2963號(│執字第2963號(│││彰檢97執助801)│彰檢97執助801)│彰檢97執助801)│└────────┴────────┴────────┴────────┘┌────────┬────────┬────────┬────────┐│編號│7│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2.14│97.02.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偵│基隆地檢97年偵│││年度案號│字第2192號│字第219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89│97年度訴字第98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8.06│97.08.0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89│97年度訴字第989│││││號│號│││判決├────┼────────┼────────┼────────┤││判決│97.09.08│97.09.08││││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2963號(│執字第2963號(││││彰檢97執助801)│彰檢97執助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