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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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何姿 含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玉君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號8樓之1)、同段1135建號建物之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鍾玉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