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24號
112年度婚字第18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王姿莉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温海宏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黃惠群 律師
陶光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111年度家訴字第24號)及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婚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