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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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61號抗告人 卓莉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CASETEKHOLDINGSLIMITED(鎧勝控股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