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 余順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余順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書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