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傑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被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五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刊登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訛。
三、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一│傑泓工程有限公司│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貳萬伍仟元│KC四二四五一││││甲○○│作社大武崙分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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