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7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34×10=1,700。
二、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三、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㈠「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㈡「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協商成立後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
四、請提出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及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紀錄表。
五、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