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月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美滿 相對人即債務人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祥安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新保險
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一、債務人許美滿、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美滿、祥安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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