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伶選任辯護人張齡方律師(法扶)謝以涵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伶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美伶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 郭陳安娜 具狀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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